二锅头欲夺醉流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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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06:51 北京青年报 | ||||||||
称国企商标不能流失于个人一审败诉后表示上诉 本报讯上周,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醉流霞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今后醉流霞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将归醉流霞商贸公司所有,二锅头酒业集团和酒业公司不能再用醉流霞商标。而上周五,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和二锅头酒业公司称:按照一审判决,国有
打官司“二锅头”不能再用“醉流霞” 今年6月,北京醉流霞商贸公司向法院起诉称:醉流霞公司与二锅头酒业集团于1998年6月26日签订协议,约定大兴酒厂(二锅头酒业集团的前身)干部职工占有90%的股份,大兴酒厂占有10%的股份,成立醉流霞商贸公司,买断大兴酒厂“醉流霞”酒的产权,永远开发、永远使用。大兴酒厂今后不再使用“醉流霞”的注册商标。 协议签订后,醉流霞公司一直独家使用醉流霞商标,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光广告费就投入了360余万元,产品由原来的一个增至6个,销售额增加到5000余万元。2003年1月二锅头集团将醉流霞商标转让给二锅头公司,并未通知醉流霞公司。所以醉流霞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二锅头集团继续履行合同,并判令醉流霞公司继续享有醉流霞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经市一中院审理认为两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判令醉流霞公司与北京二锅头集团继续履行1998年6月26日和2002年7月16日签订的协议,醉流霞公司享有醉流霞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要上诉“二锅头”争夺商标 在对醉流霞公司的起诉答辩时,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和酒业公司说:本案讼争的1998年6月26日协议书和 2002年7月16日协议书的签约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遭到多数职工的反对,协议书从未实际履行过。 协议书中所述“酒厂以醉流霞牌的无形资产入股,享有10%的股权”,事实是,二锅头酒业集团是以5万元现金入股,从未在实际中以醉流霞牌的无形资产入过股。所以两份协议是无效合同。 据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和酒业公司负责人在发布会上介绍:签署这两份协议的具体事实是:醉流霞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渭增,在1988年1月至1998年6月15日期间,一直担任北京大兴酒厂(二锅头酒业集团的前身)的厂长兼党委书记,他任书记职务至2000年3月30日。 1998年6月26日,退下厂长职务的张渭增说自己退下来后想酝酿成立一个股份制公司,代理销售醉流霞酒。在张渭增的要求下,现任法定代表人程学昌和副厂长贡献文分别代表大兴酒厂和当时还没有正式成立的醉流霞商贸公司签订了“1998年6月26日协议书”。2002年7月16日,张渭增找到程学昌,让程学昌再签一份协议书,程学昌没有经过职代会及领导班子讨论同意,又签了后一份协议书。 据二锅头酒业集团和酒业公司负责人介绍,协议中原定大兴酒厂职工占90%的股份,但是后来醉流霞商贸公司成立时,变成了张渭增为法定代表人,5名厂级领导为股东的股份公司。如果醉流霞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归于醉流霞商贸公司,那么大兴酒厂职工多年培育起来的无形资产就要流失掉。 虽然按照二锅头酒业集团所说协议书是在特殊背景下签署的,但是否有效还要看终审法院的判决。 作者:李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