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自焚“烧出”10年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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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07:57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12月19日讯 去谈生意受到冷落,遂萌生报复之心,打伤对方服务员后,因产生恐惧心理,竟在对方商店里放火自焚。近日,胶州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受害人损失6万多元。 经法院查明,今年6月30日11时许,孙某到胶州市北关皮衣城李某所开的商店里谈生意,受到李某冷落,因之前就与李某存在经济纠纷,孙某遂产生了报复李某的念头。他趁着商
孙某伤人后,怕遭到李某等人的报复以及司法机关的惩罚,于是产生了在李某商店内放火自焚的念头。他来到李某商店内的卧室,将衣橱点燃,并将煤气打开,还用裁纸刀割伤自己的身体。最终引发李某的商店起火,烧毁大量财物,经济损失达6万多元。孙某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 胶州法院认为,孙某用放火的方式自杀,危害公共安全,使得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放火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柴守峰 王华锋 刘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