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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缩水”见证司法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09:09 中国宁波网

  宁波日报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陈海滨欧益民)海曙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被判决准予离婚。这份不足两页,全部字数不足千字的判决书在论及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原因时,只有两句话:由于双方缺乏信任,由此造成夫妻感情隔阂。主审该案的法官感叹,我国司法发生的巨大进步可以从离婚判决书的变化中充分体现出来。

  从前 篇幅冗长没有反映争议焦点

  陈义红是海曙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从事民事审判工作近20年,审理过大量的离婚案件。说起离婚判决书在形式上的变化,陈法官颇有一番感触:以前,一份离婚判决书要详细地记录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庭查由,甚至对一些共同的事实进行重复记录,虽然篇幅冗长,却没有反映争议的焦点,甚至对确定的事实究竟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也没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此外,离婚判决书将双方当事人从认识到感情发展,以及最后产生纠纷的全过程作详细记录,等于将当事人的情感史进行了一次大揭露和大展览。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市两级法院尝试对包括离婚判决书在内的法律文书进行改革,使司法审判工作向着更加规范、更加严谨的方向发展。

  如今 尽量简短集中展示质证论证

  那么,离婚判决书现在与过去相比,究竟有些什么变化呢?海曙法院民一庭庭长江锋告诉记者,如今,离婚判决书很少详细记载一方当事人的说法,集中展示的是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的质证和认证过程,以及对所认定事实的法律说明和法律论证。也就是双方提交了什么证据,一方对另一方的证据是如何质证的,法院对这些证据是如何认定的,进行确认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通过这样的判决书,可以看出,审理案件的法官是置身于案外的,他对当事人争议问题的判断完全基于双方的证据,以此来保证裁判的公平。

  由于大量的离婚案件是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的,因此,现在的离婚判决书也尽量写得简短,如果离婚原因与判决结果没有什么关系,对离婚原因的说明就非常简单,寥寥数语,甚至套用一些公式化、格式化、不带感情色彩的用词,如“双方缺乏信任”、“性格不合”、“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等,也不对当事人的谁是谁非作出评判。

  为什么要这样做?主要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原因复杂,在双方所提交的证据都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弄清谁是谁非,而且也没有必要将其完全弄清。

  江锋表示,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理案件,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将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事实写入判决书内,这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一种尊重和保护,这些变化虽然只是形式上的,但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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