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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操作受伤也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09:2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孙覆海通讯员雨辰)一名员工在工作中手被机器轧伤致残,老板却以他违章操作为由,不给予其工伤待遇。日前山东宁津县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工伤认定纠纷案,法院维持了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判决该员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

  宁津县王某经营一家五金厂,2003年5月,他招聘了包括刘玉亮在内的8名员工为其生产产品,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年3月4日,刘玉亮受车间主任指派,帮助其他工友搬
运成品料,工作中右手不慎被机器轧伤致残,后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老板王某认为,刘玉亮受伤是酒后上班、串岗、违章操作所致,因此不给予工伤待遇,只同意报销刘玉亮的医药费1.72万元。刘玉亮多次与王某协商未果,后诉至宁津县法院。

  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李贞荣律师认为,本案中刘玉亮与王某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刘玉亮受车间主任指派,帮助其他工友搬运成品料,应当说是在从事指定工作。依据法律有关规定,除自杀、自残等故意行为或犯罪造成的伤害,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即使本人存在违章操作等过错,也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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