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惩处窃电行为将有法可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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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09:2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12月14日宣布:《福州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电力行政管理体制、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的检查权、供电企业对违法用电的中断供电权、窃电金额的计算、窃电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还规定供电企业对窃电行为可以依法行使中断供电权。同时,为避免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发生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中断供电也规定了严格的“事先通知”“采取了防范设备重大损失、人身伤害的措施”以及“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用户正常用电”等约束条款。 由于电能是一种无形商品,用电计量装置所计的电量是供用电双方结算电费的惟一依据,而窃电者为了达到窃电目的,往往破坏、更改或者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导致计算窃电量非常困难,从而严重影响了对窃电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计算窃电量的方法。 据统计,福州市2003年被窃电量达3.03亿千瓦时,而查处的窃电行为所追缴的电费,仅占被窃电费金额的2.4%左右。(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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