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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楼空置后引清扫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10:31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情况】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市区建筑了两幢高层商用楼,工程完工后聘请了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做前期的清洁工作。并与物业管理公司口头商谈,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在验收部门来之前彻底将两幢大楼进行打扫,在验收后交付前再次清扫大楼。

  孔经理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在达成协议前,特地问了一下验收与交付的时间。开发商称,两者之间的时间差距在一周左右。双方达成协议,但开发商并没有支付预付款,
答应将在交付后一次性交纳。

  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约定用近两个星期的时间,将两幢商用楼打扫得干干净净,只等开发商确定交付时间后,再次打扫便可以完成工作。但这一等就是3个月,在这期间孔经理多次致电开发商,但对方一直不能确定交付时间。现在开发商终于确定了交付时间,但由于大楼三个月的空置,内部再次变得脏乱不堪。

  开发商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再次为两幢大楼清扫,但这次孔经理要求对方先行支付部分资金,同时要为这次工程支付双倍的佣金。而开发商只同意按照原来的约定支付佣金,并表示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不同意再次清扫,将一分钱都拿不到。

  【视点】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周蔚律师对此表示: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之间就两幢大楼的清扫工作确立了一个劳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通过付出清扫劳动,目的是获得相应的报酬,因此,本人认为对于物业公司来说,权利义务相一致,即所付出的劳动和所获得的报酬相等才符合公平原则。

  在大楼的验收和交付时间的确定上,开发商显然享有主动权,可以控制,而物业管理公司则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此,开发商关于“验收与交付,两者之间的时间差距在一周左右”的答复应视为物业管理公司同意承接清扫工作和取得约定报酬的基础,应视为合同内容。现因开发商的原因使物业管理公司等了3个月才可做完第二次清扫工作,导致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对此可以认为:由于开发商更改了合同的有关约定,导致工作量增加的部分,开发商应对物业管理公司做相应的经济补偿。

  实习记者叶子青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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