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酿惨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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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11:15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人上诉的一起因土地纠纷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判处被告人冉龙万、聂顺芝有期徒刑12年和10年。 冉龙万家住彝良县荞山乡黄木社,曾与该乡官房村纸厂社冉龙华家因土地使用权争议
根据上述事实,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冉龙万、聂顺芝有期徒刑12年和10年,并判令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胡冲友及杨永贵的亲属人民币共计12000元。判决宣告后,聂顺芝不服,以“量刑过重和民事部分无力赔偿”为由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冉龙万、上诉人聂顺芝在发现被害人杨永贵、胡冲友偷割荞麦时,不采取合法手段解决问题,而是采用暴力手段,导致一人轻伤、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原审法院已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且原判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已充分考虑了两人给附带民事诉讼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两人的赔偿能力。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据此作出了维持原判决的裁定。 吴道文(云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