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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上沙石堆摩托车驾驶员死亡 ——家属诉讼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12:03 江南晚报

  本报讯 近日从江阴法院获悉,一摩托车驾驶员夜间撞到施工道路上堆放的石沙堆后死亡,家属状告工程承包人和村委要求赔偿。

  今年8月,江阴市南闸镇蔡泾村村委将村里龙口沟地段道路包给个体承包人单某改建。9月18日晚上10时多,陈某骑摩托车行至这一地段时,撞到了施工道路上堆放的石沙堆,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的母亲、妻子和2个儿子共同向江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闸镇蔡
泾村村委和单某赔偿陈某死亡造成的损失258382元,并赔偿精神损害费50000元。

  事故后,江阴交巡警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夜间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两轮摩托车,在施工道路上行驶未及时察明路面情况确保安全,其违法过错行为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单某未在道路施工作业地点的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违法过错行为是导致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

  庭审中,陈某家属认为,道路上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没有安全防护设施,陈某死亡与其有关系,要求村委和单某赔偿。村委则指出,他们在修路前贴了公告,作了宣传,发生事故的路段是全路段封闭施工的,主要路口都设有防护栏,并悬挂警示标志,陈某不应该进去。村委认为,赔偿应按照认定书处理。工程承包人单某称,他们宣传到位,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而且自己虽然承包工程,但发生事故时已完成施工,交付给了村委。出事当晚月光很亮,他认为陈某是看得见警示标志的,是他自己太疏忽大意了,更何况车子没有经过年审,陈某也没戴安全头盔。

  后在江阴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村委和单某同意赔偿一定损失,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村委和单某分期赔偿陈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4万元。

  (夏瑾、容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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