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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首例获国家赔偿案件审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12:17 燕赵晚报

  哥刑拘弟被捕均获国家赔偿

  本报讯刘恒、刘毅亲哥俩,分别被刑拘35天和被执行逮捕559天,结果又都被无罪释放。兄弟俩提出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申请,近日终于如愿。据悉,这是省会首例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

  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刘恒于2000年4月22日被新华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刑拘。5月17日,在新华公安分局以涉嫌抢劫罪向新华区检察院提请逮捕时未获批准。同年5月26日刘恒被释放。刘恒向新华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2004年6月9日,新华公安分局作出对刘恒刑拘不违法的通知书,同日,又作出不予刑事赔偿的决定书。刘恒不服,向石市公安局提出复议,7月21日,石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新华公安分局不予刑事赔偿的决定。

  石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公安机关对重大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应在24小时内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刘恒被关押35天,因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应属违法羁押。新华公安分局应赔偿刘恒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95755元。

  弟弟刘毅,1999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新华公安分局刑拘。因涉嫌故意伤害经新华区检察院批准,2000年1月7日执行逮捕。此后,新华公安分局曾4次移送新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新华区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提起公诉,新华公安分局一次自行撤回起诉。2001年5月8日,新华区检察院自行撤回案件,变更起诉。2001年5月15日刘毅被释放。8月25日,新华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8月28日,刘毅向新华区检察院申请赔偿,未予答复。2004年4月7日,刘毅再次提出申请,4月15日,新华区检察院作出对刘毅的请求依法不予确认的刑事确认书。

  石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新华区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案件作出了无罪的决定。根据国家赔偿法“责任后置”原则,新华区检察院作为行使逮捕决定权的机关为单一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刘毅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31264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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