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未变更赠房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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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12:22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 日前,静安法院对一起老父亲要求按法定继承房产案作出一审判决。 李大爷和老伴蒋某,膝下有一子阿康、一女阿芬。1997年4月,他和老伴商量决定以工龄买下居住的公房,同年8月老伴蒋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1999年,老伴蒋某去世,该房屋一直由李大爷居住使用。可李大爷留下赠与书及遗嘱各一份,言明把该房屋赠与阿芬处置。后来房产证一直由阿芬保管。
今年4月,李大爷把阿康阿芬,一块告上了法院要求予以继承析产。阿康愿意得房屋价值的六分之一的折价款。而阿芬则说父亲将房产赠与给了自己,还把房产证交给了自己。认为该赠与有效,父亲不再享有该房屋产权。 李大爷向法庭递交了一份遗嘱,表明自1999年3月之后,又重新确立了遗嘱,改变了先前的遗嘱及赠与。 法院认为,涉案的该房产评估价为48.8万元,在1997年是李大爷和老伴蒋某购买,产权虽登记在蒋某名下,但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尽管蒋某生前有将该房赠与阿芬意思,可她在有生之年没有做过符合法律的处分,而李大爷则对老伴遗产拥有法定继承权。李大爷在房屋所有权并未实际转移前,该种赠与行为都可以予以撤销。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系争房屋产权归李大爷所有,李大爷则以房屋评估总价各支付儿子、女儿8.1万余元。作者:李鸿光杨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