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吸烟史 保险公司拒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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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12:22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42岁的张先生,一年前买了份人寿保险单,因为当时他已经戒烟两年了,于是在保险合同上“是否吸烟”一项,选择了“否”。今年2月张先生因高血压病住院治疗后,要求保险公司报销医疗费时,保险公司以其“隐瞒事项”,拒绝理陪,张先生无奈之下对簿公堂。该案日前在浦东新区陆家嘴法院开庭审理。 一年多前,张先生在单位一位兼职做保险代理员同事推荐下,买了某保险公司保险。
当时,他的同事拿来这份保险合同时,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栏中,只有“是否吸烟,若是,已吸烟年,支/天”,张先生不知道他这种情况该如何说明,代理员帮他选择了“否”。 造成张先生被保险公司拒绝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张先生的住院记录上“个人史”中写着:有吸烟史20余年,30-40支/天。张先生对医院这一做法表示了抗议,因为他从未向医生讲过这样的话。医院后来也出具了书面证明,表示对患者“吸烟史30—40支/天”的描述,是结合患者“在北京做生意吸烟较多”推测而出,并非确切数据,且患者入院前两年余已戒烟,此点在书写病史时,有所遗漏。 保险公司在拿到这份“入院记录”后,开除《解决附加合同及拒赔通知书》,指出张先生因为没有告知实情,影响了公司对危险的估计,公司从即日起解除《住院医护补贴定期保险附加合同》和《附加住院补贴定期医疗保险》,且不退还保险费。 张先生的代理律师吴冬认为责任在保险公司的合同设计上存在漏洞。他在法庭上举出其它几家保险公司的合同,关于此类问题的设问都非常具体:如你是否曾经吸烟,是否曾经喝酒等。而且国外保险公司的保单都非常厚,问题设计得非常详细,就是为了避免产生纠纷。 此外,按照我国《保险法》有关条例规定,即使被保险人在签署合同时,隐瞒了真实情况,但该情况与需要理赔的项目无关,保险公司也应该进行理陪。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张先生确实隐瞒了吸烟史,他完全可以将以前吸现在不吸的情况注明白在合同上。对张先生要求赔偿2700多元住院补贴并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需要再同公司进行协调,才能决定是否调解解决。法庭当庭没有做出判决。作者:记者王凤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