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强奸可以不告不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03:31 重庆晚报

  慕毅飞

  14岁的贵州少女,被父亲送给北碚静观镇40多岁的单身汉王某,已做了三年“妻子”,其间已两次堕胎。此事,镇计生办知道,做手术的医生知道,镇妇联知道,派出所也知道;甚至计生办、妇联和派出所还警告过王某两次,警告的内容竟是:若让女孩怀了孕,将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见昨日本报)。

  看了这样的报道,我感到无比悲愤:这样的事,法律怎么不予追究?执法的派出所给出了三条理由:一是女孩从来不报案;二是无法证明女孩多大时与王某发生第一次性行为;三是女孩自愿与王某同居且不愿回家,将女孩遣送回家,女孩本人、王某及女孩父亲三方都不满意。

  呜呼,执法者竟然如此释法!——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无论以何种形式,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都属强奸。强奸,是需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决不在“民不告,官不究”之列。两次堕胎的准确时间,早有明确的手术记录作证,性行为当在怀孕之前,这是无需侦查就可断定的事实。至于当事人与涉案人的是否满意,更不能成为执法者不作为的理由!

  看,就因为无知,不幸女孩的无奈“自愿”,竟成了所有人藐视法律的理由!法,本应具有震慑力。但是,一旦护法的人不护法,执法的人不执法,法就成了一纸空文。于是,丧尽天良的父亲敢于卖掉亲生的女儿,胆大妄为的王某敢于蹂躏未成年的幼女,只求把胎打掉的计生办敢于无视犯罪现象的存在,以维护妇女权利为职责的妇联敢于视受害幼女于不顾,执法的派出所更敢于放纵罪犯而振振有词!讲起什么“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如果将女孩遣送回家,会破坏一种平衡”?

  有法不依,似乎打击犯罪还会破坏一种“平衡”,我不知道这样的平衡是什么概念?打击犯罪,救人于水火,难道还会失去什么阴阳平衡不成?

  这是一种多么令人悲愤且荒谬的解释!?

  法,作为权利的屏障,本应具有不可选择性。违法者,除了接受处罚,别无选择;知情者,除了举报,别无选择;执法者,除了严惩,别无选择。但是,一旦陷入“潜规则”的泥沼,法律就会被荒谬地虚置起来:貌似合理,明知违法而不顾;貌似合情,即使知情而不告;貌似各方都满意,即使执法者也置若罔闻!

  法,一旦无人呵护,到时候也就呵护不了人。如果纵容这种“潜规则”存在,今天,被法律边缘化的,是14岁的幼女;明天,可能就是你、我、他!网络编辑:甘健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圣诞节
圣诞和弦铃声专题
3DMM
养眼到你喷血为止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