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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雇主被判赔偿1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08:51 大连晚报

  雇员在工作中被第三人致残,行凶者被判刑,未获赔偿的雇员起诉要求雇主赔偿“无辜”雇主被判赔偿12万本报记者 马嫱实习生卢秀英

  本报讯雇员在工作中被第三人致残,雇主认为自己无责任而拒绝赔偿。近日,法院判决雇主张先生赔偿员工小方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小方是被告张先生雇佣的司机。今年8月,小方在为被告送土方期间,因所驾车辆被刮蹭与吊车司机发生争执,小方左眼被
打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吊车司机被判刑,小方未获得赔偿,于是起诉要求雇主张先生赔偿。雇主张先生辩称,小方只有在送货过程中发生车祸受损伤,他才承担责任,小方应要求打他的人赔偿。 小方的代理律师认为,作为被告的雇员,小方在为被告工作期间因被告的利益与他人发生争执,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雇主赔偿后还可向第三人主张,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只是一种民法意义上的替代赔偿责任。另外,尽管在此事件中,原告有一定过错,但综观事件发展的过程,其行为均与雇佣活动及雇主的利益有关。鉴于雇主与雇员之间所发生的赔偿责任的性质应适用无过错原则,所以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与第三人因共同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近日,受理此案的法院判决雇主张先生赔偿员工小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作者:本报记者 马嫱 实习生 卢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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