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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银行未尽义务该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08:56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潘巳申)一市民到自助银行刷卡时,误将不法分子安装的“盗码器”当作银行设备,结果银行卡信息失窃,被盗走卡内存款1万余元。昨天,市二中院认定被告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没有充分提示用户注意防范,构成违约,终审判令该行给付顾先生人民币10068元及相应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卡内少了万余元

  去年5月22日晚上,顾先生到中国银行下属一家自助银行刷卡取款。自助银行门禁上有一个装置,一条提示语赫然在目:进门前请先刷卡并输入密码。顾先生按此要求做了一遍,但自助银行的门纹丝不动,他只得离去。同年6月10日,顾先生到交通银行的ATM机上取款时发现,这张曾在自助银行门禁处刷过的交行太平洋借记卡内莫名其妙少了10068元人民币,于是他向警方报案。

  窃贼现身法庭

  数月后,盗窃顾先生卡内存款的罗淦、陈秋哲两名窃贼出现在本市某法院的被告人席上。据他们交代,去年5月22日晚,他俩乘银行不备,将一只手掌大小的盗码器安装在自助银行门禁上。当顾先生按照提示刷卡离去后,他俩马上将盗码器取回,用窃得的借记卡磁条信息与密码制作假卡,通过异地ATM机攫取其中存款。

  损失该谁承担

  尽管罗、陈二人被抓获,但赃款已被他俩挥霍殆尽。为此,顾先生向法院起诉交行上海分行,认为该行未保障其存款安全,要求支付10068元及相应利息。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交行上海分行是否违约,是否未尽应尽之义务,顾先生的资金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银行未尽义务该担责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当时门禁操作系统无任何来自银行方的安全提示,原告有充足理由相信“盗码器”是银行的装置,因此,原告没有过错。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然而,自助银行的门禁处没有使用说明、操作规范、风险提示,尤其是防范犯罪的说明,造成顾先生银行卡密码和信息失密。被告在履行储蓄合同中,未尽到相关义务而导致储户损失,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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