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过头,法院处以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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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09:02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法院判决福瑞公司赔钱,为何仍要对福瑞公司罚款,而法院罚款的法律依据又何在?昨天,记者采访了市中级法院民三庭有关法官。 该法官说,《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有关当事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
本案中,福瑞公司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还违反了《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福瑞公司行为属虚假宣传“过头”,故法院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并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民事制裁决定。南京日报记者 殷学兵 (编辑 恒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