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人低保金可增近三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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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09:21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杨海峰)昨日,沈阳市大东区大北街道宽心社区84岁的聂玉兰老人十分高兴,因为她的低保金又要涨了,而且涨的幅度可能有五六十元。 聂玉兰老人无儿无女,老伴去世多年,每月靠老伴原单位发放的85元钱和政府的低保金生活。两个月前,低保金刚刚由120元涨到了135元,可是,每个月220元的生活费仍让老人的生活捉襟见肘。
令聂玉兰老人高兴的是:20日辽宁省民政厅正式对外发布了《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试行办法》。据规定,我省各类低保户的救助金额将不再依据统一的救助标准,各类低保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获得不同的救助。只要符合一定要求,低保户可在原有救助额基础上增加一定数额低保金。 在原有救助额基础上可以增加一定数额低保金的低保人员包括: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的“三无”人员; 因长期患病造成生活困难或因病(伤)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人员; 重度残疾人员; 高龄(75周岁以上)老年人员; 单身(亲)家庭中未成年人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及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此类特殊困难的人员。 各市、县政府根据不同类型的特殊困难群众在实际生活中的困难程度确定低保金数额。据介绍,上浮的比例全省平均在25%~30%左右。 需要指出的是,在享受分类救助时,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人员,将只按其中一种对象享受,不能兼得。 此外,对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但暂未就业的人员,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下浮一定比例享受。 还有一项变化是,就业就不享受低保的规定将改变,今后我省的低保人员就业后,仍可在工作后的3个月至半年内继续享受低保救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