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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卖出摩托要赔7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09:38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因为“摩转汽”政策的出台,卖掉摩托车的叶先生竟将已卖出的摩托车悄悄运回。日前,虹口法院一审判决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叶先生返还购车人的购车款并赔偿其损失1万元,当事人不服上诉,最后买卖双方在二审法院达成和解协议。

  叶先生和刘先生是校友。2000年10月,双方商定由叶先生将一辆带牌照的摩托车卖给刘先生。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连车带牌照共1.6万元。至2003年6月,刘先生陆陆续续地支
付了8000元。后“摩转汽”政策出台,摩托车牌照因此升值,双方因牌照价格发生争议而未按购车协议继续履行。今年8月15日,叶先生从停车场将系争摩托车运走,并在8月20日以报废更新为由办理了车辆报废手续。刘先生对此爽约行为感觉不能理解,就告上法院,要求叶先生继续履行合约。叶先生在庭审时提出反诉,认为是刘先生拒绝履行余款而造成合约无法履行,遂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刘先生支付摩托车的使用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叶先生提出的刘先生有意回避,不肯支付余款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也违反常理。同时,叶先生在未通知刘先生的情况下,擅自取回摩托车并办理了车辆报废手续,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他理应返还刘先生已付出的购车款8000元。此外,由于摩托车牌照可转换为汽车牌照,具有一种潜在的价值,故叶先生还要赔偿刘先生损失1万元。

  在二审法院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解除合同,叶先生返还刘先生购车款并赔偿损失7000元。

  陈丽徐进(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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