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咬人案”终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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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10:06 沈阳今报 | ||||||||
记者张雷 今报讯 日前,市中院对各界广为关注的顽猴咬伤男童一案做出终审判决。 11岁男孩青青(化名)在猴园玩耍时,被顽猴咬断了5根脚筋。青青的家人认为猴园存在过错,将猴园及沈阳怪坡风景区管委会一起告上了法庭。一审时,新城子区人民法院判猴园和青青的监护人责任三七开。被告猴园业主赔偿原告青青医疗费27559元、伙食补助费78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1040元等费用的70%,其余的30%由原告承担。原告不服提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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