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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款多出45万元引官司,江苏条例和司法解释抵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10:52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得知房屋面积突然多出50余平方米后,房屋购买者拒绝向开发商交纳剩款。开发商将房屋购买者告上了法院后,房屋购买者也立即反诉对方,认为是对方在违约。在庭审中,双方都抛出能够支持己方的相关法律条文。日前,鼓楼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原被告的诉讼请求。

  房屋面积多出50余平米仇氏父女于2001年年底和南京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厦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契约,该契约约定:广厦公司将天和园某处房屋出售给仇氏父女,总房款为245万余元;广厦公司应于2001年11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仇氏父女,房屋交付90天后,广厦公司应协助对方办理房屋产权等手续,不协助则每天按照100元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同时约定,如果房屋实际交付面积与预测面积有误差,单价不变,房款总额按实际面积调整。在预付房款40%,余款办理银行按揭后,仇氏父女再次向广厦公司购买了一处房产,总房款近30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等和购买第一处房屋的同样规定。到2003年10月下旬,仇氏父女共支付了购房款422万元。但是在这期间,广厦公司告诉仇氏父女,两处房屋的实测面积共多出了50余平方米,仇氏父女需要补交房款近45万元。仇氏父女惊讶之余,随即拒绝了对方的要求,另外剩余的房款也没有继续支付。广厦公司也没有按照约定协助对方办理房屋的产权交易过户等手续。

  律师争辩显现法律冲突双方争执不下,终于诉至鼓楼法院。广厦公司诉称,如果房屋实际交付面积与预测面积有误差,单价不变,房款总额按实际面积调整,因此仇氏父女应该要按照实际面积支付房款,同时加上其他剩余房款共75万余元,并且需支付违约金3万余元。仇氏父女则认为,是对方不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方才拒交剩余房款,而多出的45万房款则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无法接受。仇氏父女的代理律师、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邓立新当庭指出,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双方虽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但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3%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不退房的,大于或者小于部分不超过3%的,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价格多退少补;大于部分超过3%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小于部分超过3%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该部分的房价款。邓律师据此认为,仇氏父女不必为超出房屋面积3%的部分支付任何费用,反而应该拥有这部分产权。同时仇氏父女要求广厦公司承担不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违约责任,需支付违约金17万余元。但广厦公司也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方视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进行处理。而双方合同中早已明确处理方法,因此,仇氏父女要承担支付全部费用和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日前,鼓楼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仇氏父女需要支付房款75万余元及3万余元。而广厦公司也要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应支付17万余元。当事双方均不服上述判决,已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金陵晚报记者眭军杰(编辑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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