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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对“校园伤害事故”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10:52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8岁小学生和同学嬉闹时,不慎跌断肱骨。近日,他的父母将肇事学生和校方告到秦淮区法院,索赔2万余元。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应担何责?这已成了目前的热点话题。

  8龄童跌伤状告学校8岁的小阳,是本市城南一小学三年级学生。今年9月24日下午1点左右,他和同学一起游戏时,不慎跌断肱骨。据其父母称,事发时,小阳正和小伙伴在讲台
前玩耍。小阳双手撑着讲台,两个同学把他的腿抬起来。可另一同学突然伸手来推,小阳失去平衡后跌倒在地。见小阳痛苦不堪,老师赶紧把他送到医院。诊断为右肱骨外髁骨折,随即入院治疗。经过手术,小阳出院了,但仍需定期门诊复查,且还要进行第二次手术。小阳的父母已为他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而再做手术还需要5000余元。他们认为,学校未尽监护职责,应和肇事学生共同担责。为此,他们要求肇事孩子和学校赔付损失共计2万余元。由于对方都不愿意承担责任,他们只得走上法庭。

  谁来监护孩子在校安全近年来,因课余追闹跌伤、写字被笔扎伤、实验不慎烫伤等造成的校园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诉讼也越来越多。但有关人士表示,因各界对学生和学校责任关系的认识不一,使校园伤害事故的解决,存有诸多难点。建邺区法院曾审理过一起校园伤害事故案。某校12岁学生小程和同学发生争吵,因互相推搡,造成小程骨折。其父母将学校告到法院。不过,法院审理认为,学生理应知道在校期间不能骂人和打架,校方在这起校园伤害事故中没有过错,无需负责。建邺区法院一法官表示,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而《民法通则》也从未规定学校是监护人。只有当学校有过错时,才需对校园伤害事故负责。可几乎所有家长都认为,孩子在校期间,已脱离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的监护范围。如缺乏学校的监护,就会处于“监护真空”。因此,学校有义务承担孩子在校期间的监护职责。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就应追究学校的监护责任。

  校园安全出现信任危机为明确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教育部专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于2002年9月1日施行。《办法》除规定校方应承担过错责任的12种情况外,还首次公布了无需学校负责的10种意外伤害。可这一明确校方责任的《办法》,并未赢得家长的赞扬,反而更让他们对校园安全感到担忧。“学校在安全管理上有很多漏洞,很多不确定的因素都会给孩子造成伤害。如校方不承担监护职责,那谁为孩子的意外伤害负责?”一位家长对记者说。显然,家长们不愿放弃追究学校“监护职责”的实质,就来源于对校园安全的不信任。为加强校园安全,不久前本市一小学和教师签订了《安全责任书》,规定在课间10分钟,都要有专门老师在校园各区域值班,一旦发现学生打闹等情况,要及时制止。而相关加强校园安全监管的法规,也在制定之中。记者获悉,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学校法》,这一有关学生安全的法律,将对学校常规管理提出具体要求,甚至细化到“学生集体上下楼须错开时间”等问题。通讯员 秦法南京日报记者 殷骏(编辑 恒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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