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酒被盗保安擅离被炒,五星酒店赔了保安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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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10:52 南京报业网 | ||||||||
【江苏商报报道】酒水库失窃现场遭破坏,知名大酒店迁怒一保安工作不力,将其解聘。近日,白下区法院判决该大酒店给付对方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自1998年起,林某就到某五星级大酒店从事保安工作。几年下来,他从一名普通安全员做到酒店安全部领班。
今年6月27日,该大酒店酒水库发生失窃事件。虽然遭窃时并非林某当班时间,但安全部经理为确保现场不被破坏,安排林某和另一保安在酒水库门口定岗。可等警方赶到时,林某却未在酒水库门口定岗。而被撬坏的门锁则已被工程部人员更换。因失窃现场遭到破坏,影响了警方的调查取证工作。 酒店认为,林某不服从部门领导安排,擅自离开现场,致使现场无人保护,直接导致了酒水库失窃现场遭破坏。7月份酒店提前解除了与林某的劳动合同。 林某不服酒店解除其劳动合同,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于是,他一纸诉状,将该大酒店告到白下区法院,除要求法院撤销酒店作出的解聘决定外,另要求获得各类经济补偿金共2万余元。 在诉讼阶段,林某同意和该大酒店解除劳动合同,但依旧要求获得2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虽为酒店安全部领班,但在酒店酒水库失窃时,他并不当班,所以,不应对被窃事件承担责任。失窃后,领导安排林某站岗,他应当担负保护现场的责任。但作为安全部的领班,林某无权制止工程部人员撤换被撬门锁的行为,因此失窃现场遭破坏的责任,也不该由林某一人承担。 此外,尽管林某在单位失窃后,表现出对工作不够尽责的态度,可他的行为还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法定情形。为此,酒店对他作出的解聘决定,理应撤销。 由于林某已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故法院判决该酒店给付经济补偿金共2万余元。 本报记者吴剑秋报道(16版《经济与法》) (编辑 思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