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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顶突发杀人未遂案,死里逃生的女孩获赔3.1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10:52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案情梗概23岁的许建原是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人,今年6月上旬,外表忠厚的他在南京偶然结识了年仅18岁的女青年杨某,并取得了杨某的信任。6月23日上午,急需钱用的杨某给许建发了短信,提出向许建借500元的请求,许建爽快地答应下来,并约好下午见面。见面的时间快到了,杨某告诉男友自己要去见个朋友很快回来,并带走了男友的手机。谁知男友一直等到晚上也不见杨某回来,电话也打不通。杨某失踪了,她的父母和男友四处寻找了3天,却没有任何消息。直到26日清晨,他们突然接到警方的电
话,说有人刚刚在晓庄村附近的一个山顶上找到了已经奄奄一息的杨某,现在人已被警察送到医院抢救了!当老人急匆匆赶到医院,才从遍体鳞伤、刚刚脱离危险的女儿口中得知事情的经过。原来那天下午2点,杨某和许建见面后,许建绝口不提借钱的事,却径直将她带到那个无人的小山顶,突然提出非分的要求。杨某坚决不从,两人为此发生争执,恼羞成怒的许建突然面露凶相,用手紧紧地扼住她的脖子,然后又用力扯下她的内衣,用衣服上的带子继续勒她的脖子,直至她口腔流血、手脚不动昏死过去。许建后来的供述证实,杨某昏过去后,他以为杨已经死了,便随手拿了她随身携带的手机后仓皇逃跑。经法医鉴定,杨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直击公诉机关:经查,被告人许建除了在今年6月23日下午因欲施不轨遭拒后,企图杀死女青年杨某。还在今年5月28日、6月4日两次在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单上,采用编造借款理由、加盖伪造印、虚构他人签名等手段,先后从该公司财务部骗得人民币8000元和6000元。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为许建对我的加害行为,不仅给我的身心带来严重伤害,还给我和我的父母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理应由他予以赔偿。请求法院判令许建赔偿我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3万余元。许建:起诉书指控我“故意杀人”我不能接受,我当时并没不想杀死她,只想阻止她大吵大闹,免得引起别人的注意;对杨某提出的赔偿要求,我很想赔,但我确实没钱。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许建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掐、勒他人脖颈,图谋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许建提出其无杀人故意的辩解意见,纯属狡辩,不予采纳。他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此外,许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一审判决:一、许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3000元,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3000元。二、许建赔偿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合计3.1万余元。通讯员 龚达 松涛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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