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尼泊尔籍被告人走私毒品案在藏二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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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19:19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拉萨12月21日电记者21日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热比·杜哈等三名尼泊尔籍被告人犯走私毒品罪被二审分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曾于2004年5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尼泊尔籍被告人热比·杜哈、伊苏里·古玛·夏瑞斯塔、热巴德·古玛·杜哈犯走私毒品罪,依法判处热比·杜哈死刑;判处伊苏里·古玛·夏瑞斯塔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热巴德·古玛·杜哈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释放后驱逐出境)。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公开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西藏高院二审审理查明:2003年5月,热比应境外人员要求,和热巴德一起从尼泊尔入境至我国西藏樟木口岸,多次与接货人联系走私事宜,并要求伊苏里提供走私样品、对样品进行查看。5月28日,境外人员将大量毒品海洛因走私运入樟木口岸,存放在伊苏里事先租用的仓库内,热比、热巴德随即分别联系接货人取货。后我海关缉私人员在出租仓库内查获海洛因75块,共计29850克,并抓获伊苏里,在伊苏里的协助下,又将热比和热巴德抓获。 西藏高院审理认为,热比等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海洛因29850克,数量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三被告人只是在运货人与接货人之间进行联系,并未亲自将毒品走私入境,在共同犯罪中只负责一个环节,且伊苏里有重大立功表现,西藏高院于2004年12月21日以走私毒品罪,依法对三名被告人作出上述改判判决。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护,三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进行了辩护。西藏高院向尼泊尔王国驻拉萨总领事馆通报了有关案情,该馆代理总领事多尔等官员于2004年6月16日对三被告人进行了探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