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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给传销者 大连首罚房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1:00 半岛晨报

  晨报讯 (井惠群记者张璐璐)传销和变相传销是违法行为,出租房屋、提供场地给传销者搞传销活动使用也违法。近日,大连市发生4起市民和单位因受利益驱使一再将房屋和场所租给传销人员使用而受到工商部门处罚的案件,这是大连市工商部门首次对出租房屋者进行处罚。

  近日,庄河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接到群众举报称,庄河市某烧烤店楼上歌舞厅内有一
些人聚集搞传销。执法人员立刻赶到现场,发现屋内有78名参与传销培训的人员在听课。执法人员对参与传销人员进行训诫后驱散,并通知该房屋出租人即歌舞厅的经营者孙某接受调查。经调查,孙某将租来的歌舞厅以每月1200元的价格转租给内蒙古赤峰人唐某、陈某等人用于对从事传销人员进行培训。其间,工商、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曾明确告知孙某,不得将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用于传销培训,但孙某并没有采取措施制止。孙某的行为属于为传销行为提供方便条件,因而受到了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旅顺工商分局日前查处的一起案件也属此类。张某与河北人王某签订了为期半年的某电影院租赁场地合同,收取租金3000元,使王某可以在该电影院对60余人进行传销培训。张某因此受到了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为了切断传销人员的后路,今年以来,大连市工商部门加大了对将公共场所提供给传销者进行传销活动的房主的打击力度,这也是大连市首次对出租房屋者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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