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媒体侵犯肖像权 刘翔代理人迟到遭训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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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2:45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北京电(记者成立)奥运会110米跨栏冠军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向4个单位索赔125万元一案21日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由于当事各方均要求延期举证,法官给予20天的举证期限,等举证期满后再继续开庭审理。 昨日开庭时,刘翔代理人迟到40分钟,并在开庭起始阶段把4个被告当成3个来看,这位奥运冠军所请的代理人显得并不“专业”。以至于开庭前,海淀法院主审法官首先对刘翔
刘翔的照片登在今年10月21日《精品购物指南》第80期的封面,封面下方有中友百货第6期购物节的广告,此外,该期报纸内其他版面还有多处使用了刘翔的肖像,报纸电子版上也有刘翔的肖像。刘翔认为,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子版经营者)、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他同意,以赢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的肖像,其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肖像权,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中国经营报社作为精品购物指南商标的持有人,依法负有监督商标使用人依法使用商标的义务,其应当对商标使用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精品卓越科技发展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封面照片不是刘翔的生活照片,属于新闻图片。该照片是从图片公司购买的,是按照新闻图片的付费标准支付的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