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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伤人 园林局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6:0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路灯坠落砸瞎3岁儿右眼追踪意外 大邑县3岁幼童森森玩耍时被坠落路灯砸伤右眼起诉森森状告路灯主管部门大邑县市政园林管理局首例这是成都第一起政府部门因管理过错致他人伤残成被告的案件案件回放

  2004年2月7日晚8时许,原告森森随母亲董小英在大邑县晋原镇天主堂街中国银行门前路灯下玩耍,路灯部分灯罩突然坠落,致森森右眼受伤。8月5日,伤情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
定中心检查,右眼视力5级盲目,鉴定为七级伤残。

  事后,森森向大邑县市政园林管理局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评定费、交通、残疾赔偿金等8万余元,另加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

  2004年10月25日,法院正式受理立案。作为路灯主管部门,大邑县市政园林管理局辩称,原告眼睛受伤并不是被告所管理的路灯所造成,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原告胜诉获赔7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并无过错。被告作为路灯管理者,疏于管理、维护,是路灯坠落造成原告右眼受伤致残的直接原因,原告森森因伤致残所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大邑县市政园林管理局赔偿原告71008.42元;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另外,本案受理费及实际支出费用6500元由被告负担。

  本报记者 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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