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1000元买玩具 家长怒斥商店不退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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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6:4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见习记者熊德壮报道) 家住西南交大附近的谢蓝(化名),今年11月初突然发现放在床头柜里的钱不知何故少了一千多元。后经“调查”,少去的钱居然是9岁的儿子偷去买了玩具。怕被家长发现,儿子还把价值350元的一玩具藏在了商店老板那里。气愤的谢先生将对方投诉到了金牛12315中心。
家长“调查”:玩具暴露小孩偷钱行为 谢先生告诉记者,11月初,他发现放在床头柜里的钱少了一千多元。谢先生说,发现钱不见了后的一天,一件事情引起了他的注意:9岁的儿子拿了些玩具回家耍,而这些玩具并非家里人给他买的。于是,谢先生开始“审问”儿子,最后儿子招认称,这些玩具是他悄悄从家里拿钱到西南交大附近的一些商店里买的。 经过对儿子的继续“审问”,儿子交代,还有一个赛车跑道藏在西南交大西门附近的霞光文具店里,价值350元。这令谢先生很是气愤。此后,谢等人多次找该商家理论,对方称自己没有一点责任。 工商调解:玩具没了包装商家不退货 无奈之下,谢先生将霞光文具店投诉到了金牛工商局12315中心,经过沙湾工商所调解,文具店表示愿意退货,但要求谢先生将玩具和包装一起退回,而谢先生的小孩早把玩具包装弄丢了,于是商家拒绝退货。又经调解,霞光文具店将卖赛车跑道所赚的52元利润退给了谢先生的家人。 律师说法:商店不能卖玩具给9岁小孩 昨日,四方达律师事务所的李鹏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在此事件中,谢先生的孩子与商店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但孩子只有九岁,又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显然此合同关系在法律上无效,商家的行为本身就有过错,应当予以退货,同时由此销售行为引起的损失(包括包装丢失)都应当由商家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