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挪用公款1410万 广东扶贫公司原老总获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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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6:5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2月22日电据南方都市报、新京报报道,昨天上午,广州中院对原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总经理薛长春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挪用公款和国有公司负责人失职三罪并罚判处薛长春死刑。法院认定薛长春在任职期间贪污公款人民币共1098万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共312.5万余元,失职造成国有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750万元。宣判后,薛长春当庭竟谈笑风生,扬言要提出上诉。
今年51岁的薛长春案发前有两个职务:一是担任广东省扶贫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另一个职务是广东省蓝天金卡发行中心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法院审理查明,薛长春在担任广东省蓝天金卡发行中心法定代表人期间,截留、拖欠本应上缴的发行蓝天金卡所获得的1035万余元资金,将其转移到个人控制的三家公司;薛长春利用职务之便,将到湖南等地的个人消费共计29万元在蓝天金卡发行中心报销;1996年6月至2000年7月,薛长春在担任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蓝天金卡发行中心法定代表人期间,指使财务人员将扶贫总公司和蓝天金卡发行中心312万元人民币供个人公司使用;在公司严重亏损的情况下,扶贫总公司于1996年10月为中山市维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中山市阜康信用合作社借款300万元提供担保,又于1997年6月为中山市金悦工贸有限公司向阜康信用社借款450万元提供担保,致使法院查封了扶贫总公司和蓝天金卡发行中心的财产。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薛长春身为国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大量侵吞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薛长春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薛长春在担任广东省扶贫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极其不负责任,以省扶贫总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造成国有公司财产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负责人失职罪,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当法官问薛长春对判决有什么意见时,薛长春笑着回答:“这个判决完全违背事实和法律。”法官问他是否上诉,薛长春又大笑了一声:“肯定上诉,100%要上诉。”(吴秀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