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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销房管局行政裁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7:55 东方网-文汇报

   拆迁单位不守信用动迁居民利益受损 法院撤销房管局行政裁决 

      文/本报通讯员李鸿光本报记者徐亢美

      动拆迁纠纷多,其中一个原因是有关部门处理不公,损害了被动拆迁百姓的利益。碰到这种情况,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将有关行政部门告上法庭。不久前,本市静安区法院就对一起事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民告官”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了一份有损被动迁居民利益的行政裁决。

      动拆迁引发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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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该案原告马某住在北京西路某号内。两年前,他的住地被划入动拆迁范围。马某居住的是旧式里弄房屋,计有居住面积45.40平方米,按照规定折算建筑面积为69.92平方米,可得拆迁居住货币补偿价款27.9万余元。但在协商过程中,马某与动迁单位谈崩了。当动拆迁许可证颁发之后,动迁单位某城建投资公司于今年5月28日启动了行政程序,向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裁决:要求把被动迁的马某一家安置到本市环林东路某号,给房112.70平方米,估价为每平方米2814.04元,并要求马某支付差价款37462元。随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作出裁决,支持上述安置方案,并在6月5日,将裁决送达马某。

      在行政裁决生效之前,马某向静安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他认为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的裁决违反了有关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认定裁决加重居民负担

      法庭上,在被告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递交了11份证据材料后,静安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审案法官发现了问题。原来动迁单位曾就马某的安置,向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裁决,安置的方案还是环林东路那一套住房,只需要马某支付房屋差价款3320元。可在以后却要求马某支付房屋差价款37462元,而行政裁决仍裁决马某应付房屋差价款37462元。法官以为,从表面上看,裁决的内容符合《拆迁细则》的有关结算规定,但比较动迁单位前后两个差价贴补的安置方案,后一个明显加重了被动迁居民的经济负担,同时也说明动迁单位前后不一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查清事实后,法院认为:案件所涉的行政裁决违反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撤销,被告行政单位应在判决生效后的30日内重新作出裁决。

      记者点评:“司法为民”落实在行政审判上,在动拆迁案件中最能体现出来。数万元人民币,对有些人来说算不上什么,可对一般百姓来说是一笔可观财富。静安区法院注重维护被动拆迁居民的利益,追寻的就是司法公正。行政审判只有通过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履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能,才能协调公共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从而营造一个社会和谐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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