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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假币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8:08 潇湘晨报

  新化假币案宣判

  3个犯罪团伙的6名被告人一审被判死缓

  昨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化县对3起制、售、购买假币案进行一审宣判

  本报讯昨日上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化县举行公开宣判大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督办的发生在新化的3起伪造货币、出售及购买假币案进行一审宣判,6名被告人被判死缓。

  检方指控:去年3月间,被告人王寿生邀集被告人游建华制造生产1元假硬币的模具。王自筹1.6万元购买了1台旧液压机,游购买1台锉丝机,并共同将2台机器安装于王租用的新化县西河镇某养殖场地下室内。游将模具试制成功后,王又邀集被告人王行永去购买假硬币坯。2004年4月,被告人廖保安应邀入伙策划进行大规模假硬币生产,廖出资3万元作为生产资金。同年5月29日,王寿生、廖保安与游建华签订协议,明确分工,同时聘请被告人邹华梅(女)、陈佑清、陈玉花(女)参与生产和管理,形成了一个由廖保安负责销售,王寿生负责生产与管理,游建华负责技术指导和设备维修,王行永负责提供坯料,邹华梅、陈佑清、陈玉花具体生产假币和实施资金管理的犯罪团伙。至2004年7月案发时止,该犯罪团伙共伪造1元硬币422300枚,出售37万枚。另外,廖保安还于去年11至12月单独4次购买假币,出售假币24万枚。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政策,非法制造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廖保安还构成购买、出售假币罪,故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廖保安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寿生、游建华均犯伪造货币罪,均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行永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邹华梅、陈佑清均犯伪造货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陈玉花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检方指控:今年3月,被告人王在华、伍岳聪、王飞等纠集在一起策划并实施制造1元假硬币,王在华负责销售,伍岳聪负责运输,王飞负责选定制假场所,共同出资购买制造假币的机器和原材料;聘请被告人伍秀姣(女)等多人大量生产1元假硬币。至案发时止,该犯罪团伙共生产1元假硬币393369枚,出售344000枚。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在华、伍岳聪、王飞、伍秀姣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国家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故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在华、伍岳聪、王飞均犯伪造货币罪,均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伍秀姣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检方指控:去年11月,被告人袁雄伙同曾元林、刘小先(均在逃),策划在其家中伪造货币,3人商定了股份及出资办法,袁雄出资1.3万元,分工负责假币生产管理。该团伙从今年2月开始生产,5月停止生产,7月袁雄将尚未售出的89377枚1元假硬币藏匿,后被公安机关缴获。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袁雄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国家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故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袁雄犯伪造假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邵梅曹林平魏学锋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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