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税款赚钱,老总身陷囹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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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9:0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玄刑 记者 帅勇)为多赚钱,公司法人代表指使其销售人员,少上报销售收入以偷逃税款。案发后,法人代表和公司被检方以偷税罪起诉至法院。日前,玄武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今年20多岁的赵浩(化名)是南京某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5年前,他与另两名股东在本市珠江路注册了一家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开张没多久,赵浩就动起了歪心思。他想,要是公司采取隐瞒销售收入的手段,岂不是可以避开税务部门的检查,从而少纳税,多赚钱?赵浩把这个想法告诉了另两名股东,大家一拍即合。
单位犯罪《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单位犯罪,一般来说具有以下3个主要特征,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必须是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依法应受惩罚性;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它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单位犯罪的量刑,《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编辑 草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