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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款赚钱,老总身陷囹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9:0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玄刑 记者 帅勇)为多赚钱,公司法人代表指使其销售人员,少上报销售收入以偷逃税款。案发后,法人代表和公司被检方以偷税罪起诉至法院。日前,玄武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今年20多岁的赵浩(化名)是南京某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5年前,他与另两名股东在本市珠江路注册了一家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开张没多久,赵浩就动起了歪心思。他想,要是公司采取隐瞒销售收入的手段,岂不是可以避开税务部门的检查,从而少纳税,多赚钱?赵浩把这个想法告诉了另两名股东,大家一拍即合。
赵浩先让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账簿上少写收入,并让公司会计在某银行开了张储蓄卡,将少上报的销售收入悄悄存入该卡中,以躲避税务部门的检查。但一年后,公司的偷税的行为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经查,从2001年4月到2002年3月,该公司共少报销售收入达60余万元,偷逃增值税8.7万余元。事后,税务机关对该公司罚款8万余元,赵浩也主动缴纳了偷逃的税款。赵浩和公司随后被检方以涉嫌偷税罪提起公诉。庭审中,赵浩与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对其偷税行为不予否认。玄武区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单位犯罪《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单位犯罪,一般来说具有以下3个主要特征,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必须是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依法应受惩罚性;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它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单位犯罪的量刑,《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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