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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卖房子,儿子却告买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9:0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木东记者帅勇)儿子得知自己名下的承租房被母亲转让后,将购房者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这个转让合同无效。栖霞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今年刚满20岁刘义诉称,他最近得知,1996年,在被告赵顺的多次要求下,其母私自以3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承租的一套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给了赵顺,并签了转让合同。刘
义认为,因当时国家明令不允许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权。因此,这个转让合同应该是无效的。

  日前,栖霞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义之母在与赵顺签订转让合同时,相关的政策法规是明确禁止转让的。但2002年实施的《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中,已经确认了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合法化。据此,法院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认为刘义之母在刘义未成年时,将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赵顺,并收取3万元钱,与赵顺签订的转让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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