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霸王”受罚竟称是员工“栽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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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9:0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李军 通讯员 许飞)更改食品生产日期被抓个正着,因此遭到巨额罚款的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处罚,以卫生部门与其员工“串通”为由,将下关区卫生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消该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近日,下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下关区卫生局对“海霸王”作出的行政处罚。 “海霸王”诉称,他们原派驻南京联络处的许某、林某等6名员工,因在业务活动中与
“海霸王”还称,这些员工更改食品外包装的行为,属“栽赃、陷害”该公司的个人行为,与“海霸王”无关。下关区卫生局不顾他们的申辩,于今年9月17日对“海霸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海霸王”违法所得6.8万余元,并罚款27.4万元。如此处罚极大地损害了“海霸王”的商业信誉。故请求法院撤消下关区卫生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下关区卫生局则称,今年7月3日,他们接到市民举报,称在该区方家营800号南堡新寓3幢1单元102室,有人更改定型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经查,发现该住所为“海霸王”南京联络处的办公地点,对方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时被抓个正着。同时,“海霸王”员工承认,该公司长期存在且有组织的将超市退回的食品更改日期的行为。 于是执法人员当场向“海霸王”员工依法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对方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随后,执法人员在“海霸王”租用的冷库内,及销售商“上海易初莲花超市南京建宁路店”检查中,均查获对方更换定型包装的过期食品。鉴于“海霸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依据该法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海霸王”称其员工与执法人员“串通”以及员工被解雇,属混淆真相、捏造事实,目的是企图逃避责任。 下关区法院审理认为,下关区卫生局在查处此事中,履行了告知、听证的通知程序,且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下关区卫生局对“海霸王”作出的行政判决。 (编辑 草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