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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失窃领班不服解聘决定,法院认为解聘不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9:0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殷骏)酒水库失窃,现场遭破坏,酒店迁怒安全部领班工作不力,将其解聘。近日,白下区法院判决该酒店给付对方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自1998年起,林某就在本市城西一五星级酒店从事安保工作。几年下来,他从一名普通安全员做到酒店安全部领班。今年6月27日,该酒店酒水库发生被窃事件。虽然遭窃时林某并不当班,但安全部经理为保护现场,安排林某和另一保安在酒水库门口看守。可等警方赶到时,林某却未按要求在酒水库门口把门。而被撬坏的门锁,则已被工程部人员更换。因失窃现场遭到破坏,影
响了警方的调查取证工作。酒店认为,林某不服从部门经理安排,擅自离岗,致使现场的保护工作无人负责。根据单位员工守则规定,林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过失。7月6日,酒店提前解除了与林某的劳动合同。林某不服酒店解除其劳动合同,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于是,他一纸诉状,将该酒店告到白下区法院,除要求法院撤销酒店作出的解聘决定外,另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在诉讼阶段,林某同意和酒店解除劳动合同,但依旧要求获得2万余元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虽为酒店安全部领班,但在酒店酒水库失窃时,他并不当班。所以,不应对被窃事件承担责任;酒店失窃后,林某被安排站岗,应担负保护现场的责任。但作为安全部领班,林某无权制止工程部人员撤换被撬门锁,因此失窃现场遭破坏的责任,也不该由林某一人承担。此外,尽管林某在单位失窃后,表现出对工作不够尽责的态度。可他的行为,还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法定情形。为此,酒店对他作出的解聘决定,理应撤销。由于林某已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故法院判决该酒店给付经济补偿金共2万余元。

  新闻链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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