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一报道引来众关注,不孕夫妇要领养肚中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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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10:53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84612345热线报道】昨天《金陵晚报》A11版《未婚怀孕女筹不到引产费》一文刊登后,众多不孕夫妇打来热线电话,想领养未婚女肚中的孩子。周先生的大舅子今年已经30多岁了,家在浙江,家庭条件优越。但是夫妻俩结婚近十年,心头有一个疙瘩,就是生不了孩子。前两年,夫妻俩想尽一切办法,到各家治疗不孕不育的医院求医,但无论喝多苦的药,受多少的罪,始终盼不来孩子。今年上半年,他俩做试管婴儿也失败了。为了要个孩子,他们前前后后已经花了7-8万元了。生一个孩子的希望破灭了,他们又寄希望于抱养一
新闻附件: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孩子应具备以下条件: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被收养者应当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收养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应订立收养协议并进行公证,还应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陈芳律师告诉记者,小彤的情况是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孩子。收养方与生养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后均可到民政部门接受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即可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实习生 龚雪 金陵晚报记者 蒋晓春 钱建芬(编辑 五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