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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一报道引来众关注,不孕夫妇要领养肚中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10:53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84612345热线报道】昨天《金陵晚报》A11版《未婚怀孕女筹不到引产费》一文刊登后,众多不孕夫妇打来热线电话,想领养未婚女肚中的孩子。周先生的大舅子今年已经30多岁了,家在浙江,家庭条件优越。但是夫妻俩结婚近十年,心头有一个疙瘩,就是生不了孩子。前两年,夫妻俩想尽一切办法,到各家治疗不孕不育的医院求医,但无论喝多苦的药,受多少的罪,始终盼不来孩子。今年上半年,他俩做试管婴儿也失败了。为了要个孩子,他们前前后后已经花了7-8万元了。生一个孩子的希望破灭了,他们又寄希望于抱养一
个孩子,四处托人打听,也在医院里面看过几个孩子,但都没有合适的。昨天,他看到报纸,觉得未婚女小彤已怀孕7个多月,打掉孩子很可惜,对她本人的伤害也是很大的。他就跟大舅子商量着能不能领养回这个孩子。大舅子对孩子没什么要求,是男是女漂不漂亮都无所谓,只有一个条件,就是从此以后孩子的生父母不能与孩子有任何往来。周先生说,如果小彤愿意生下这个孩子给他们领养,孩子的生养费和小彤生育期间的调养费,他们肯定会给的,另外还可以给补偿费。苏女士是替一对湖北夫妻打来热线电话,想要领养小彤肚中的孩子。苏女士告诉记者,这对湖北夫妻在南京做生意多年。结婚后一直未生育,也尝试过两次试管婴儿,但都失败了。夫妻俩觉得小彤挺可怜的,也想要认养这个孩子。小彤有要求尽管可以提出来,他们会尽量满足。“这样不是等于卖孩子吗?”记者把这些不孕夫妇的想法告诉小彤后,她立刻提出反对。但是2000元的引产费用依然没有着落,看着自己越来越大的肚子,小彤又产生了动摇,她表示会和男朋友再商量,慎重考虑后再决定。

  新闻附件: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孩子应具备以下条件: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被收养者应当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收养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应订立收养协议并进行公证,还应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陈芳律师告诉记者,小彤的情况是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孩子。收养方与生养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后均可到民政部门接受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即可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实习生 龚雪 金陵晚报记者 蒋晓春 钱建芬(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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