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面积误差处理方式,到底是1%还是3%?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10:53 南京报业网 | ||||||||
前段时间,我看中了解放南路正在销售的一套商品房。正式签约时,我发现该房产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契约中,关于面积误差处理方式一栏被加盖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按照3%执行”的内容。按照《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买卖的商品房面积误差应按照1%标准处理,可开发商非要按照3%标准解决,不签约就不退还3万元订金。这两个标准到底该执行哪个?开发商这样做是不是违法?
南京日报记者虞启忠调查:售楼人员表示,公司按照3%处理,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这样也是为了减少面积误差约定不明确带来的纠纷。至于事先没有向客户说明,那是因为这个条款只有在签约时才能涉及。如果消费者不能接受,可以解除预订协议。 那么开发商的做法是否违法呢?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认为,公司执行面积误差3%解决标准是正确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效力高于南京市的地方法规,应该被优先适用。但公司应该在签约前明示,消费者不能接受的应该退还订金。 (编辑 草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