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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执行案牵出无良者,沉船船主上了保险公司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10:53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

  案件回放今年上半年,南京某船务公司的船舶,在香港附近海域与一艘外籍船舶发生碰撞,结果船沉货损。本来南京的船务公司在武汉某保险公司投了保,应该能拿到210万的沉船赔偿。可武汉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却劝该船务公司:出了人命,别把事情闹大,最好与对方私了。该船务公司在香港聘请了律师,与外籍船舶达成了私了协议,得到60万赔偿。没
想到,托运货物的公司在上海也投保了。货物沉入大海后,上海某保险公司赔偿了货损后,转而将船务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货损。最终该船务公司被判决赔偿一百多万元。7月20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接受上海海事法院委托执行该案。办案人员发现,被执行的船务公司,只有经理高某某和其侄子两人,办公场所设在下关某小区租住的民房内,银行账户长期无资金往来,存款不足百元,公司收入来源仅靠挂在其名下跑运输的“船老大”每年上缴万余元管理费。唯一的希望就靠扣船了。经仔细调查,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7艘船舶,6艘因涉讼已被某海事法院查封。8月16日,法院将剩余的一艘予以“软查封”。12月9日10时许,申请人向法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货轮将在广州黄浦港外运码头靠港,请法院依法实施扣押。船舶远在千里之外的广州,且随时可能离港,即使赶最早的航班也来不急,只能委托广州海事法院扣押。当天,该货轮被实施了扣押。第二天刚上班,高某某就来到了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边叹气,一边无奈地直摇头……12月17日上午,一百多万元全部汇入了法院账户。

  以案说法何谓“软查封”,办案人员解释说,这是指暂时找不到船,法院到有关海事部门冻结了该船的有关资料,让其不能过户、买卖。下月起,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就要生效执行。其中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种查封就是一种“软查封”。法院到房管局、土地局登记备案,表明该房产已被查封。查封后将不影响被执行人的居住,只是限制对该房屋的买卖、转移。 通讯员吴建坦高宁 金陵晚报记者谈欣(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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