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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不是手写,继父拒不认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10:53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 案由 生母张氏临终前一天立下遗嘱将财产留给女儿王香,因为该遗嘱是打印件,不是书写的遗嘱,王香在索要生母遗产时,遭到继父拒绝。为此,引发了一场继女状告继父的亲情官司。案情 王香说,母亲张氏于1987年与陈祥结婚,婚后在农村盖有三间平房。2000年,某公司因征地将三间平房拆除,并将单位一套公房安置给陈祥夫妻居住,后陈祥花5000余元购买了房屋使用权,但双方协议约定,该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使用,不得转让、出租。今年6月,张氏因患胃癌住院,因已属于晚期,于7月2日出院回家。为张氏身
后事,张氏子女与陈祥发生矛盾,后在当地居委会的见证下,张氏在打印好的遗嘱上签名捺印,表示自己的财产全部归女儿王香所有。第二天,张氏便去世。王香认为,生母张氏应享有房屋一半的产权,作为遗产由自己继承。陈祥表示,张氏所立遗嘱是打印件,不是书写的遗嘱,该遗嘱无效。房屋是单位分配给自己居住的公房,不是共同财产,不同意作为遗产由王香继承。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有权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人继承。张氏临终前所立遗嘱,虽为打印件,但有张氏本人及三个见证人的签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合法有效的。王香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按遗嘱继承生母张氏的遗产。因陈祥购买的是单位公房使用权,且协议约定不得转让,故该房屋不属于共同财产。但是,购买房屋使用权的款项5000余元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属于张氏的部分作为遗产由王香继承。据此,判决陈祥给付王香3000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存在的一个争议就是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当属无效。总之,书立代书遗嘱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立遗嘱人及遗嘱继承人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遗嘱而产生纠纷。 金陵晚报记者陈菲 通讯员郑冰(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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