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银行刷卡密码被盗法院判决银行承担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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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11:21 法制日报 | ||||||||
自助银行刷卡密码被盗法院判决银行承担损失 本报讯(通讯员潘巳申记者刘建)储户在银行取款时,信用卡密码被罪犯安装在银行门框上的电子装置盗走,随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12月20日的一审判决给出了说法。
去年5月22日晚上,上海市民顾先生持一张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到中国银行某支行下属的一家自助银行欲刷卡取款。进门前抬头看见自助银行门框上设有一个装置,一条提示语赫然在目:进门前请先刷卡并输入密码。顾先生按此要求做了一遍,但自助银行的门纹丝不动,无奈之下他只得离去。然而不久后他发现,自己借记卡内莫名其妙地少了10,068元人民币,困惑之余他向警方报案。经查,该卡已在几天前被人分两次提出10,000元,还花费了68元手续费。 原来,有两名叫罗淦、陈秋哲的湖南籍盗码“专业户”,乘银行不备之际将一只手掌般大的盗码器安装在自助银行门框上,让一些储户错以为是入门刷卡设备,在其上输入自己的信用卡密码,罗、陈二人以此盗取密码伪造信用卡,再通过异地ATM机盗取其中存款。去年4月至8月间,二人先后盗走27位银行客户的11万余元,顾先生便是受害人之一。今年1月19日,将赃款挥霍殆尽的罗、陈两名罪犯被上海徐汇区法院分别判处十五年及十四年有期徒刑。 此案发生后,顾先生等7位“盗码案”中的受害者,认为银行管理存在漏洞,将工行、建行、交行的三家上海分行告到法院。这7位市民的被盗存款金额在3000元至12000元之间,他们要求银行支付被盗存款及相关存款利息。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该案的处理将对今后可能出现的类似诉讼具有借鉴意义,依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提审此案,并由该院院长沈志先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法院的判决书认为,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的注意义务,银行应高于储户。在5月22日晚这起跨行交易中,被告作为发卡行,未能及时督促代理行在交易场所履行告知义务。自助银行的门框处没有使用说明、操作规范、风险提示,尤其是防范犯罪的说明,以致造成顾先生银行卡密码和信息的失密。原告作为普通的借记卡持有人,在门禁操作系统无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盗码器”是银行的装置,他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法院一审判决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给付顾先生人民币10,068元及相应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