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东扶贫开发总公司经理薛长春挪用公款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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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11:21 法制日报 | ||||||||
原广东扶贫开发总公司经理薛长春挪用公款判死刑 新华网广州12月21日电(吴俊、邬耀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对原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总经理薛长春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薛长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薛长春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扶贫公司)于1993年成立,系全民所有制企业。1994年8月,扶贫公司批准成立了全民所有制的广东省蓝天消费优惠卡发行中心(后改名为广东省蓝天金卡发行中心,以下简称蓝天金卡中心),以发行蓝天金卡的方式筹措公款。1995年3月,薛长春兼任蓝天金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 法院认定,被告薛长春贪污公款人民币共1098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共302.5万元;失职造成国有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750万元。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薛长春已当庭提出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