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霸王条款”不交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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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15:53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陆一波)因房屋采光有瑕疵,房产公司竟要求购房者签署有违公平交易原则的承诺书后才肯交房。为此,施女士将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徐汇区法院前天一审判令乐庭房产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3万余元。 2002年10月,施女士与乐庭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付清全部房款,双方约定于2003年9月30日前交房。后房产公司向施女士发出延期交房的致歉函,却未出示政府出具的不可
庭审中,施女士认为:乐庭公司要求先行签署承诺书才能办理交房手续的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要求房产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公司因自身原因,致使施女士所购房屋达不到冬至日连续一小时满窗日照的要求,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房产公司交房时,要求施女士签订承诺书,只是单方意思表示,在未得到承诺的情况下即不履行交房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