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今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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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16:0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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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制裁“门槛”降低“在线盗版”定为侵权本报讯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今天起施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7种罪名,两高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对其中4种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与之前法律相比,司法解释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种犯罪的起刑标准有了大幅度的降低,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从10万元和20万元降到了5万元,侵犯著作
权罪的起刑标准非法经营额从20万元降到了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从5万元降到了3万元。该解释规定,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将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相应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销售假货、盗版出版物,其非法经营数额是按照真品价格计算,还是按照假货或者盗版的价格计算?该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对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没有销售的,按照标价计算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另外,对没有标价的侵权产品,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随着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及盗版行为的日益猖獗,在网络上复制和发行盗版软件的“在线盗版”行为非常突出。对此,该司法解释把这种“在线盗版”的犯罪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明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所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该司法解释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0张(份)以上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样的规定还适用于“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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