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刑事诉讼②“认罪换轻判”是否可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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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16:0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日益增多的刑事案件让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辩诉交易” 的讨论成为研讨会上的热门话题———“认罪换轻判”是否可行?说起“辩诉交易”,中国的老百姓本能地摇头了,且不论名词过于专业,一听“交易”,联想到“权钱交易”什么的,肯定不是好东西。“辩诉交易”到底是什么呢?简单地说,是“我认罪换轻判”的交易,就是指控一方(检察机关)与被告一方(包括辩护人)经过谈判来达成被告人认罪,
“可交易但要有底线”一近年关,在法院都能嗅出一种“如临大敌”的味道,积案、审限与资源配备根本不足的矛盾凸显,于是变成了一种加班加点、不眠不休的“冲刺结案”。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陈奕许透露,2003年该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有4512宗6712人,是1989年的11倍多;2004年上半年,一下又比去年同期增长了40%,司法资源却不可能在短期内相应地增加,于是多数时候,都是一种疲于应付。该检察院多年来因案多人少,不得不向梅州、韶关等市,甚至向广西的检察院借调办案人员清理积案。陈检察官表示,辩诉交易简化了程序,降低了刑事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的复杂性,极大缩短了诉讼周期,大量的案子都以这种方式处理的话,司法机关也有更多的精力去查那些错综复杂的大案,体现它的效率价值,实现更大的公正。陈检察官并不认为我国没有“辩诉交易”的文化基础,像“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也是一直存在的,反而是目前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好坏没能在处理结果上得到合理地体现,“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的调侃广为流传。不过,陈检察官认为交易要有底线,要限制减轻指控或处罚的幅度,比如意大利规定减轻刑罚的最大幅度为法定刑的三分之一。另外,“交易”一词过于贬义,很难为中国人所接受,改叫“辩诉协商”更适合。 “担心变成权钱交易”“辩诉交易”从它诞生之日起,争议就从来没有停止过,“要正义还是要实惠”反反复复地被左右衡量着。参加研讨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就是一名反对者,他坚持认为“辩诉交易”不适合中国国情。“这种交易与我们的刑法制度完全是格格不入的。”他表示,我们惩处犯罪的刑法,其确立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几个原则。如果接受“交易”,定罪变成可以“讨价还价”,量刑可以不考虑罪行的严重性,接受交易的被告可以比同案人“逍遥”,所有原则全将“尊严扫地”。另外,中国的检察官也没那么“厉害”,并不具备那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没有太多可“交易”的筹码。而且就算被告人认罪,其实按照我们的法律规定,如果证据不足他一样是无罪的,并不能定案。陈瑞华教授更担心的是,目前我们的司法队伍不具备足够良好的素质应对这种制度,辩诉交易如果走向“权钱交易”,对司法制度和司法权威的损害更是无法估量。 “减轻被害人生活困难”“辩诉交易”还有一大好处,让支持者“津津乐道”。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罪犯去坐牢,可被害人依然生活悲惨”的实例发生,有时候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话,被告人及其家属都愿意以赔偿来换取减刑量刑的处罚。而有些被害人也愿意以得到一定赔偿而“饶恕”对方,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好处坏处”都一大堆的“辩诉交易”让人“爱也不是恨也不是”,于是很多人更多地提出,我们先有限地学上“一点点”。广东律师林志伟就认为,“辩诉交易”只适用部分轻罪,重罪审判要对其说“不”。他提出只适用法定刑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比较合适,同时他认为,在轻罪里,也只适用那些可以用经济手段来弥补的犯罪行为,比如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交通肇事罪以及其他的轻微过失犯罪。有些犯罪即使罪行很轻,也不能适用,比如重婚罪、贪污罪、受贿罪等等。看来,“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尝试已经开始,但要走的路还很远。 本报记者 林洁 通讯员 刘洪群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