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调查:陌生“产权人”抬高停车费(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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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16:0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小区地下停车场谁来收费?标准如何?业主们期望业委会解决难题 上周六上午12时10分,广州东山区五羊新城某小区,经过近4个小时的投票计票工作后,199户业主心目中的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11名组成人员终于全部产生。事实上,这场选举已经是姗姗来迟。从2003年12月18日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立,到2004年12月18日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前后刚好一年时间。 昨天上午,刚当选首届业委会主任的潘伟忠告诉记者:“业委会成立之后,首要任务就是处理小区地下停车场的问题!”而据了解,正是停车场收费涨价矛盾的激化,才使得久拖未决的选举突然加快进度。 虽有许可但地址不对 该小区是一单体楼盘,业主约200户,大厦地下停车场有100多个停车位。过去,由开发商指定了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包括地下停车场的管理收费。物业公司管理大厦六年期间,与业主虽有一定矛盾,但基本算相安无事。但在不久前,突然其来的一张署名为“产权人陈庭伟”的“通知”终于引发了双方矛盾。 “我们要求出示产权证明,他们只拿出几个有“陈庭伟”名字车位的产权复印件给我们晃了晃,接手管理停车场的公司和××物业公司一样,都没有这个停车场的经营执照。”业主潘伟忠表示:“这个通知很有猫腻,不排除是物业公司故意放的烟雾弹,他们以为只要是私人的,就可以按照市场调节价来收费了。” 在物业管理公司,女工作人员找了很久,拿出一份编号为4401022003××的许可证,告诉记者,公司收停车费是有许可。然而记者发现,该证书标明的“停车场管理”是中山七路某大厦地下室,根本不是指同一个地方!在采访中,有业主反映,物业公司收停车费,只有收据,没有发票,如果要开发票须加收50—100元。 政府指导价最高四百 采访中,许多业主纷纷抛出疑问:“小区地下停车场能不能私自出卖?”“就算停车场能卖给别人,业主是否享有优先使用权?”“政府规定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能否说涨就价?”随着“陈庭伟”声明的“最后大限”日益临近,业主们在采取“消极不抵抗”政策同时,也寄望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能“发挥作用”。 就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涨价之争,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余律师认为,关于地下停车场的产权问题,需要到房管部门去查询当初的规划图纸,如果停车场确属小区公用设施,且在规划图纸中已经明显标示,那么停车场就不得私自变卖,反之,开发商就可以自己处理。 余律师还表示,对于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应本着保本的原则,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物业管理单位在报物价部门审批收费标准时,应先由业主委员会审查其提交的产权资料的真实性,并出具相关的许可文件。 余律师最后认为,依据《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严格实行标价牌管理,经营者要具备经营资质,收费需要明码标价。对于小区室内停车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最高限是月租400元,如果“涨价”超过物价部门规定标准,肯定属于“乱涨价”。 本报记者 胡军 摄影报道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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