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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霸王现象”报告 能打击各路“霸王”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0:00 温州都市报

  国内首份“霸王现象”认知度调查结果揭晓,电信、房地产、保险等被列为“十大霸王行业”(见21日温州都市报第9版)。

  与此同时选出的还有“中国公众心目中十大公平交易企业”。调查结果显示,遇到“霸王条款”和“霸王现象”寻求解决时,只有0.78%的人得到满意结果,而51.2%的人遇到“霸王现象”后持能忍就忍的态度。

  一边是“霸王企业”的霸气,一边是消费者的忍气吞声。而这份“霸王现象”报告的出台,也无非给媒体和民众多了几日谈资,能够产生的效力有多大,尚难预计。

  从“霸王现象”报告所牵涉的行业来看,大多是垄断行业、政企界限模糊领域的经营者。这些垄断性企业,与民众交易照旧,它们所产生的各种利润,还是来自于这种交易中,交易一旦发生,交易费用也就出现。不过,这又不是纯粹的交易成本,它们更应被叫做制度成本。因为,在这些领域,对交易资源利用的竞争,是由范围极其广泛的管制和许可证来控制的,具有极高的排他性。首先,排除了相当一部分本来希望参与竞争的企业,形成一个或多个寡头独大的局面,这是第一重排他性;然后,消费者面对“在此开店、别无二家”的情形时,他们的自由选择权也被剥夺了,只能从那道狭窄的交易之门鱼贯而入,接受苛刻的交易条件,这就是第二重排他性。

  是的,交易成本的产生,部分归因于消费者信息的缺乏。这不仅适用于搜寻某种商品和谈判过程,而且也存在于我们对即将交易的商品的了解情况。然而,“无知”仅仅是一种因素。另一大因素就是,垄断体制下垄断企业寻求利润最大化行为的普遍性。寻求利润最大化,是市场每个交易主体的目标,本也无可厚非,但一方处于资源垄断地位,与另一方交易,交易就变形了。

  制约垄断,有三种力量。政府的权力制衡,法律的诉讼制衡,市场的交易制衡。市场的交易制衡,在垄断条件下不可能实现;法律的诉讼制衡,由于只能由一个个个案来推进,所耗费的成本太高。所以,在现实条件下,政府的权力制衡,依然起着重要的作用。

  正如一位中消协相关人士所指出的那样,导致不平等格式合同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是目前大量的格式合同文本是由政府帮助制定的,这些合同深深地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但是,现在市场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部门应该站在监管的位置上,平衡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以此次金融领域的大量不平等格式条款为例,这些条款的种种不合理之处,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并且也扭曲了这个市场。当市场在非正常交易模式下就能获得暴利时,它就会在这条路上越走越远。而到了要回归正常市场本质时,矫正其功能,要付出难以想象的代价。

  入世以后,金融行业的放开是时间的问题,以一个充满错误的市场对抗一个高度成熟和专业化的市场,前者的命运可想而知。即使是从保护中国金融行业的角度出发,打击各类“霸王条款”也不应只是消费者和消协的事情,而应是政府监管部门最着急的事情。

  如何去掉“霸王条款”的霸气?只要去掉霸王企业的生存土壤就行了。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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