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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原财务处长加刑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2:27 新京报

  服刑期间又被查出挪用另外一笔160万元公款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原财务处处长贺生富因贪污、挪用公款,于去年9月被判10年有期徒刑。记者从崇文法院获悉,在服刑期间,贺生富又被查出挪用另外一笔160万元公款的事实。昨日,崇文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贺生富有期徒刑12年,与原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

  法院查实,1999年,北京国通电器公司总经理王玉向贺生富借款450万元,贺生富将单位公款借给王玉,此笔款项未归还。

  期间,贺生富还分5次以借款的形式提取10万元公款作为个人使用。去年9月,崇文法院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

  判决后,检察机关发现贺生富曾在1996年7月之间,以为职工办理人身伤害保险为名,擅自挪用该单位公款160余万元,借给房某使用。房某先后还给贺生富10万元现金和一张70万元的转账支票,但贺生富未将还款入单位财务账,反将70万元的支票借给了朋友李某个人使用。

  崇文法院认为,贺生富挪用公款供他人从事营利活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做出上述判决。判决后,贺生富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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