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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公安出台领导引咎辞职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4:25 山西日报

  本报讯当“官”不仅是一种权力,更意味着责任。近日临汾市公安局出台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规定,对全市正科以上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不履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发生重大失误或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正科实职领导干部,应主动辞去现任职务。他们对15种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其中情形之一的,应引咎辞职。比如,在抓捕持枪、持械等危险犯罪分子或侦破爆炸、杀人等重特大案件时,由于领导决策失误、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民警死亡的;接处警或处置紧急任务、突发事件时,
未按规定及时处置、拖延推诿、贻误战机、处置不力的;对现发命案未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侦破的;经暗访、电话查岗或群众举报,一年内值班局领导有二次不在岗的等。

  (本报记者)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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