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保证期限货款无处追还使得货款打了水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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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7:17 水母网 | ||||||||
水母网12月23日讯(记者 杨艳萍 通讯员 李红张长青)欠货款的人突然死亡,为追回货款,开发区的王某将担保人诉诸法院,不料却因错过了保证期,使得货款打了水漂。 2002年10月20日,开发区的李某向王某赊购苹果。王某担心他不能按时还款,遂要求其提供担保。于是,李某便找到朋友田某担保,双方签订了购买4500元苹果的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于2003年12月1日还清苹果款,到期不能还清时,由田某代为偿还。未料李某于200
据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王某双方的合同法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即2003年12月2日起至2004年6月1日止。在这个期间内,王某未对李某提起诉讼或仲裁,根据有关法律,免除田某的保证责任。得知败诉原因后,王某后悔莫及。责任编辑:王家荣(来源:水母网--今晨6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