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民工工资要“记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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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7:35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季佳莹)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施工质量低劣,今后有上述等12种不良行为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将被载入不良记录档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昨天审议的《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草案)》,拟定要为建筑企业和个人建立不良记录档案。 《条例(草案)》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对单位和个人的
《条例(草案)》规定,对有不良记录行为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新建项目审批手续,对勘察、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单位,一年之内不准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对有此类不良行为的个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得继续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