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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民工工资要“记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7:35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记者季佳莹)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施工质量低劣,今后有上述等12种不良行为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将被载入不良记录档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昨天审议的《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草案)》,拟定要为建筑企业和个人建立不良记录档案。

  《条例(草案)》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对单位和个人的
不良行为,应当载入不良记录档案,向社会公布。其中包括:未依法取得建设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通过欺骗手段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不具备法定从业资格或者超越法定从业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违反承发包管理规定承发包工程的;不依法签订并履行承发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的;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施工质量低劣的;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违法分包工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中介服务单位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条例(草案)》规定,对有不良记录行为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新建项目审批手续,对勘察、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单位,一年之内不准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对有此类不良行为的个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得继续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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