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买卖报废车: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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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8:51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宋旋平)徐先生将一辆即将报废的轿车私下转让给赵先生,结果引发纠纷。昨天,松江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的购车协议无效。 今年4月,徐先生和赵先生经协商签订一份购车协议,约定由徐先生以4.5万元的价格将一辆带上海牌照的奥迪100小轿车转让给赵先生。赵先生拿到车后发现,这辆车的行驶证上写的并非徐先生的名字。徐先生不是车主,对该车根本没有处分权。赵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这辆小轿车早在1987年10月就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现已达到报废标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旧机动车买卖必须在指定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并办理过户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一年内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禁止交易。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违反有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遂判决徐先生返还赵先生购车款4.5万元,赵先生将车返还徐先生。 | ||||||||